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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_上海汇宇卫星电视安装有限公司
新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15  来自: 上海卫星电视安装

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 6 个月内,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装置许可证的单位。依据本规定重新审核登记,换发许可证 ; 擅自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的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 129 号令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第 11 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暂行方法》广电总局第 60 号令)有关法规、规章。 上海卫星电视安装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装置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国内广播电视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数字电影院线等特定用户的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不得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未取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许可证》机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批工作 ; 对下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相关管理工作和安装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装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县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机构和专营网点的规划建设 ; 指导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活动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专营服务体系和网点 ; 负责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要充分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收视权益,第五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机构设立及网点的规划和建立要统筹考虑当地的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和建设安排。依法维护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

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机构、维修网点。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 20 日内。并说明理由。

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第七条 申请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机构必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暂行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第八条 申请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机构、维修网点。

一)申请演讲、申请表(一式 3 份) ;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 ;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及资质证明材料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不少于 5 人。;

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资料 ;

五)营业场所证明。

相关产品由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机构专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机构不得经营非法渠道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第九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所采用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配件产品,必需从持有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定向进货 ; 进货时,应当核验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设施推销合同等文件,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发现经营非法设施等违规行为,将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许可证》取消装置服务资质。

应当凭用户出具的县级以上(含县)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购买证明,第十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机构、维修网点。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安装服务。

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由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机构和维修网点承担。生产企业不得自行设立或参股装置服务机构和维修网点。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等其他后续服务。

不得为传达非法卫星节目信号提供装置服务。 第十一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机构、维修网点必需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暂行方法》第十条规定。

卫星节目运营机构只能向取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许可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机构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

第十二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机构、维修网点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遵循平安可靠、牢固稳定、便于维护的原则 一)必需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施工质量。;

报请用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对设施进行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二)施工完毕。方可使用 ;

制定服务规范和流程,三)设立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 ;

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四)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资料管理系统。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所辖区域内开具的购买证明登记信息、维修网点营运等情况上报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州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照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和格式。

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暂行方法》等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装置服务暂行方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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